问题编号:[126268]
问题标题:手册中的币制可用人民币吗
问题内容:近日,中国银行等六部委发布通知:人民币跨境结算范围扩大到所有进出境国家。有几个问题请教一下: 1、如果进出口采用人民币结算,海关还签发收付汇联吗?出口是否还要提交外汇核销单?签发出口退税联吗? 2、进出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报关是否也可以采用人民币交易? 3、手册申请时,可以将人民币做为币制吗?如果现有手册币制是美元,可不可以用人民币报关?请不吝指教!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进出口申报时,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币值栏应填报实际成交币值。六部委的通知仅对试点企业适用。如你司属于山东省内企业,须获得六部委在企业总量控制下的审定。经审定的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按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时可不提供核销单。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应与申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