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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应向海关递交的有关材料

  1、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应向海关递交的有关文件:
  (1)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有海关签章的);
  (3)核销报表;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它单证和证件。 
  2、加工贸易合同核销的注意事项:
  (1)所报各项单证内容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有效;
  (2)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出口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手续;
  (3)保税仓库每月5日前将上月转存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列表报主管海关;
  (4)保税工厂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季度的进、产、销、存情况季报表报送主管海关;
  (5)登记手册丢失应及时到海关备案;
  (6)除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集团以外,进口保税料件如需内销,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交纳税款后方准予内销,若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还需交验进口许可证和批件;
  (7)各企业对海关开出的税款缴纳证于七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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