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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进料加工的配件出口时贸易方式可以是一般贸易么[120378]

问题编号:[120378]

问题标题:进料加工的配件出口时贸易方式可以是一般贸易么

问题内容:海关老师你好,我司是一家风力发电机生产贸易型企业,第一次办理进料加工,是进口一批风机上用的发电机,金额约是整个风机金额的十分之一,现在要出口了,关于这个出口贸易方式的问题,我们会计说只能用进料加工贸易这种方式,但是我个人觉得不是,如果是只能按进料加工这种方式的话,我整个风力发电机岂不是没有退税了,而且跟手册上的数量价格都对应不上了?不知是否可以用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但是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时是不是要把原来电机的那部分金额减掉,或是要补税之类的手续?实在是不明白,还请海关老师帮忙解答,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你们公司会计的说法正确。根据你公司的描述,进料加工手册备案时应该为:料件——发电机,金额为发电机的付汇金额;成品——风机,金额为整个风机实际收汇的金额(包括国内采购料件的金额和利润)。进料加工手册是可以办理出口退税的(来料加工不能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很复杂,是按差额税率取较低值计算的,但是需要在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之后,手册备案之前至国税局盖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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