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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出口货物退运[120394]

问题编号:[120394]

问题标题:出口货物退运

问题内容:您好: 今年一月从天津新港出口一批化工品到印度孟买,付款方式为DA60天,货到港后,联系客户后来得知其已破产,要求我司将货物退回,请问,这种情况下,退运回天津,是否可以按退运处理,是否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此票货还未退税。 多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依您说述,可按退运货物办理需要缴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令〔2004〕0124)第五十七条规定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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