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0163]
问题标题:关于慈善捐赠减免税受赠人的资格
问题内容: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所述,“《暂行办法》所称的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请问,我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也是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那么是否我们也享有同样的资格,在进口时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受赠人的范围,你会目前应不具备享受此项政策的资格。如希望象上述单位一样具备资格,请向海关总署阐述必要性,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