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2005]
问题标题:健康终端
问题内容:您好! 1.我司生产的该款产品中文名称为:熙康健康终端(便携式电脑) 其中熙康为牌子名称。 2.构成:10寸液晶触摸屏幕,Intel单核1.66GHz CPU,1G内存,4G CF存储卡,2200mH锂电池,电源适配器(~220V AC转19V DC),内配蓝牙和WiFi模块(802.11 b/g)内置扬声器,麦克风和摄像头.音频输出两路,10个 USB2.0接口,已装有客户固定程序. 3.功能: 客户化健康终端,可通过标准USB和蓝牙等接口外接血压传感器等来测量血压等,并得出有关的健康信息资料传到健康医院,从而实现日常家庭保健监护用途。(注:本设备不含外接的传感器部分) 请部该款产品可否归入8471419000,名为熙康健康终端(便携式电脑)? 本人觉得其硬件配置符合其他数据处理设备,同一机壳内至少有一个CPU和一个输入输出部件;包括组合,该机器本身是拥有可按照用户要求随意编程的功能.但在最终客户使用的时候它又只能使用供应公司设定好的固定程序,并且是起一个日常家庭保健监护用途,因此产生歧议,有人认为应归入9018项下,盼回复.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该商品若满足第八十四章章注五(一)对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规定,则应归入税目84.71。但需要注意的是,仅可使用固定程序(即不能由用户修改的程序)操作的机器,即使有多个固定程序可供用户选择,也不能归入税目84.71,而应按照其功能归类。另外,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应归入税则号列8471.3000。本答复仅作参考,商品归类应根据其进出口实际报验状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