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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内销加工贸易料件的提问[121827]

问题编号:[121827]

问题标题:关于内销加工贸易料件的提问

问题内容: 由于受经济危机影响,我司的部门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需要内销,我司提供了当时进口时的全套资料,包括报关单,发票箱单等。在递交海关审批时,海关要求我司的内销补税的价格高于了原进口时的价格,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在审查内销价格时,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的第27条第2款规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是否应该按照原进口成交价格进行审查确定呢?外贸知识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针对此款规定,在此提请加工贸易企业注意,此款规定强调的是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而不是为“标准”,由于加工贸易监管历时周期长,进口料件内销时距离料件原进口时间,短则历时几个月、半年,长则将近一年,期间国内外商品市场存在诸多不确定幅度的价格波动变化,再加上国内加工贸易企业同外商之间可能存在的特殊关系等多项需要核加或核减的价格构成因素,因此,仅凭内销料件原进口价格是无法准确审定内销完税价格的,企业对此条款应注意正确理解。其次,海关在审价过程中,为保证价格审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留沿用价格磋商方式。“价格磋商”是指海关在使用除成交价格以外的估价方法时,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与纳税义务人交换彼此掌握的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数据资料的行为。以进料料件内销为例,海关首先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内销商品完税价格,如海关认为内销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存在其他价格构成因素的,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如企业对海关内销价格审定有不同意见,可备齐料件原进口信用证、付汇水单、原厂商发票、合同、装箱单以及商业往来函电等等可以证实进口价格构成真实性的相关单证,向海关提请执行价格磋商程序。请企业与主管地海关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关价格资料及相关单证,由主管地海关科学合理审定内销商品的内销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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