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3347]
问题标题:外资设备物品--理解
问题内容:您好!在海关法规司编制的中国海关报关实用手册(HS编码书)中,监管方式代码表说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的解释中,表述到:以下情况不适用外资设备物品监管方式: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研发中心、先进技术性和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企业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件、备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请问:1)以上表述我理解不透,以上顿号隔开的各种情况都是独立的条件是吗?比如我是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那我进口设备都只能用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吗?假如我的鼓励项目在海关进行了免税备案,在免税额度充足的情况下,进口生产项目的设备,申请了免表,那么我在进口报关时申报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征免性质"鼓励项目",征免"全免"吗?请帮助我理解以上表述,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等,而投资总额以外即企业自有资金进口的自用设备等则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