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99091]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处理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 我司有一批05年免税进口的设备,海关监管将于2010年结束。 现我司09年要处理这批设备,根据海关相关法规,有两种处理方式:补税和结转到另外一家有鼓励项目的企业。涉及到几个问题: 1.海关放行日期是以报关单上的哪个日期为准? 2.补税需要的资料明细,海关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3.补税后,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需要的资料明细,海关处理需要多长时间? 4.补税,海关要到公司进行实物检查吗? 5.结转到另外一家有鼓励项目的企业,对方也要有和我司相同的鼓励项目吗?我司需提交哪些资料?海关处理需要多长时间? 6.我在海关网站上下载了一份结转申请表,里面有一项是转入单位的项目编号,指的是鼓励项目的编号吗? 7.设备移动到结转转入方,是在办理出口报关时还是进口报关时,或是在双方都办理好进出口报关手续后? 8.从我司运送到结转方时,使用海关监管车还是普通车? 麻烦解答下,谢谢您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杭州海关
答:减免税货物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 —————————] 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相关办理时间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请你单位确定以何种方式处理该批设备后,到主管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