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6711]
问题标题:有关设备使用事宜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来料加工转三资后,其项下未解释监管的设备可以用作三资项下的内销生产吗? 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海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转变经营性质,海关认定转性质后的新企业 与原企业确为同一企业的,原企业项下的不作价设备可以结转到新企业继续使用。但 不作价设备的使用仍然要满足其申请条件,即对于未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 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 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期限内,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