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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补税的办法[117554]

问题编号:[117554]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补税的办法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是一香洲关辖下一三资企业,现有一批加工贸易边角料正办理报核前内销补税手续,该边角料为加工贸易合同出口成品生产中产生的正常工艺损耗,是多种进口保税料件加工后产生的混合体,其价值远低于原进口保税料件价值。现有现场关员要求我们:该边角料应按其对应耗用进口保税料件申报价格征税。问题1:按总署第111号文第四条(一)款规定,我们应否以边角料的实际报验状态归类估价而不应按其对应耗用进口保税料件申报补税。问题2:边角料的完税价格是如何确定的?可否以我公司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经海关审查确定?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和下脚料。由于贵公司所说的内销货物是否属边角料,请向主管海关申报及确定。如属于边角料,则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如属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残次品包括未完成品)或剩余料件、剩余料件制成的产品,故应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申报内销价格;2、对于进料加工企业申请内销的边角料,如海关确认内销货物的成交双方不存在特殊关系或该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的,可以以贵司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内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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