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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少量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需要《内销批准证书》吗?[117635]

问题编号:[117635]

问题标题:少量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需要《内销批准证书》吗?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有一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已出口完毕,尚有少量进口料件拟向海关申请内销。我印像中,海关有文件规定少量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不需要《内销批准证书》。请问,该文号是多少,如何规定的?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剩余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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