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8755]
问题标题:厦门设立法人,漳州办厂,产品出口时无法报关吗?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在厦门设立法人,漳州办厂生产(用漳州的资源),产品全部出口的话。。。听说法人和场地不一致就无法报关,无法享受免抵退税的政策 有这回事情吗?该怎么解决呢?请多指教~!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一、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关于再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中关于“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的有关要求。“经营单位”栏目应当填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发货单位”栏目应当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同时关于“境内货源地”的填报要求为: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二、对于“经营单位”、“发货单位”及“境内货源地”等栏目的填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即可办理报关手续;三、对于出口货物能否享受免抵退税等政策,建议贵公司进一步咨询税务部门。以上答复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