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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关于禁止出口产品[111299]

问题编号:[111299]

问题标题:关于禁止出口产品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现准备代理出口一种产品,但是在工厂提供的工艺流程和成分含量中发现,这种产品含有40%的禁止出口产品硅砂,这种产品的用途是用在感应电炉上的,请问这种情况下 这种产品是否也属于禁止出口产品范围?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87号规定,商品编码为2505100000和2505900000的天然砂属于禁止出口商品(对台港澳地区出口除外),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0号第十一条规定“凡列入禁止出口......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因添加、混合其它成份、或仅简单加工导致商品编号改变的,须按照原海关商品编号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二条规定“凡申报出口的商品成份中含有(添加或混合)禁止出口......管理的商品(贵金属超过2%、其它超过10%)的,须按含有禁止出口......管理商品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鉴此,如你司出口货物不应归入商品编码2505100000或2505900000项下,且其中所含的禁止出口的天然砂成分并非添加、混合或简单加工的,可按照实际出口货物应归入的商品编码所对应的监管条件办理出口手续。如不满足前款条件的,则属于禁止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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