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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加工贸易料件含模具费[114218]

问题编号:[114218]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料件含模具费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 如下有位朋友提问同样的问题:向国外厂商采购的料件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到模具,会由国外厂商直接把模具发给国外料件厂商用于生产,因我们也需要支付外汇给国外模具厂商,因此如我们在进口材料报关时一次性把模具费分摊在原材料的完税价格中,这样是否可以? 比如:以前有进口过同类料件是单价RMB1元,分摊了模具费用后变成RMB1.5,这样在通关审单审价过程中是否有问题或者是否可行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
(三)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四)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外汇支付问题建议另询外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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