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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修理物品[100072]

问题编号:[100072]

问题标题:修理物品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我司之前通过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出口至国外一批货物,现德国客户发现有质量问题,退回我司,但我司在香港找到了另外一家客人,协商退回来的货物经我司修理后再出口给新的客人。
1、这种情况我司能否用修理物品报进口呢,是不是手册已核销只能以修理物品贸易方式报关呢?
2、另外就是之前德国客户直接把退回来的货物的钱给扣掉了,我司并没有收到这些外汇,现在我司修理后,仍以修理物品报出口的话,海关签发出口付汇证明联吗,因为我们跟香港客户是需要收付的?
3、由于货物属于修理后的,出口至香港的单价会减少部分,数量也会减一些,请问是否可行?
4、修理物品在进出口时需要商检吗,此批货物其中有一项是需要B证的。烦请帮忙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1、如在手册执行期内,进料加工出口成品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退运进境及复出口均应申报为“进料成品退换”。
2、“进料成品退换"出口时无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复进口时不打印付汇证明联。
3、价格按实际合同及手册备案为准;
4、凡列入法检的商品,需要提供商检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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