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1557]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结转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 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转出方和转入方海关同意结转后,设备已经到达转入方公司,但因国家政策调整,原来可以免税的设备,现在不可以免税,因为转入方无法办理免表,即无法免税结转。 请问这种情况下,是转入方办理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缴税,还是由转出方办理补缴剩余监管期内的税金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具体程序如何办理,该参照哪条规定处理呢?179号令中未规定此类业务处理办法。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但是您的情况已经在办理过程在中,涉及现场执法,建议再与双方企业的主管海关沟通下,具体情况请以主管海关实际审核意见为准。以上答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