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9918]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结转
问题内容:官员你好,我厂于2008年12月10日办理了一批设备结转手续,从同一外商投资的另一兄弟企业转入一批不作价设备。因这批设备其中有四台“雷射刻字机”HS:84561000.90涉及到《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海关通知说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29号公告,要求补交关税,请问我厂结转进口的不作价设备,不是直接进口,根据29号公告也要补交关税的吗?对于结转的不作价设备,其监管期结转在后是按首次进口日期连续计算的吗?还是以结转日期开始重新计算监管时间?恳请给予回答,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根据(2008)29号公告,在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机床和压力成型机,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外商投资企业凭转入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视为进口,监管日期以首次办理进口放行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