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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海关稽查补税后如何扣数?

问题编号:[108125]

问题标题:海关稽查补税后如何扣数?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一家三资企业,去年11月份海关内勤科对我司进行了稽查,结果发现在我司PVC料短少了18吨.我司现在已经交纳了相关的增值税/关税/缓税利息及罚款等.但我听其他厂的报关员说,我那18吨PVC料虽然已经交纳了税金及罚款,但是是不能扣数的,也就是说下一次海关再来查时,我司仍会有18吨PVC料的短少,到时还得再补税款.请问,是这样吗?我们已经交税了为什么不能扣数呢?这样子不是重复计算了吗?应该怎么扣数?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海关可以依法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与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有牵连的账册、单据等资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有关账册、单据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未提供等值担保的,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第四十条 海关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案件调查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复议、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扣留:排除违法嫌疑的;扣留期限、延长期限届满的;已经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按规定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你司所述不够明确,建议直接致电当地海关相应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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