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北海关:深加工结转中可否使用进口征税料件
问题编号:[106834]
问题标题:深加工结转中可否使用进口征税料件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经营内外销的外资企业,有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由于目前国内市场开拓的局限,而此前对内销市场估计过于乐观征税进口了较大数量的原材料,现在和我们合作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客户订单量增多,而我司目前因各种原因无法也不考虑进口过多的保税物料,那么我司可否用之前征税进口的物料加工成成品,按深加工方式进行销售呢?如果可以 我们还需要补缴税款吗?要提前申请吗?还是可以以后在核销手册时再向海关书面说明即可?谢谢!急盼您的解答!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 如全部使用征税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可以直接销售给国内企业,无需向海关申报;如使用征税进口料件和部分保税料件加工成成品则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手册、申报单耗等情况,成品可办理深加工结转,具体手续请向主管海关咨询办理。问题内容:谢谢老师的解答。还有一点就是您所说的:由进口征税料件生产的成品可以直接销售给国内企业,无需向海关申报。我理解为是内销的形式,对吗?但是我司的客户不接受我司开增值税发票,始终要求按深加工结转方式交易。我们可以按他们要求操作吗?在保证这种操作方式下成品的生产料件为进口征税料件和部分国产辅料,没有任何保税料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由于你司生产的产品不含任何保税料件,因此,你司该种方式不能办理深加工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