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设备移动相关
问题编号:[107473]
问题标题:设备移动相关
问题内容:您好!我公司是做来料加工的外资企业(韩国独资),2004年进口一批设备已经解除监管,现在想把这批设备卖给韩国,韩国给我公司付款,但是设备不移动,仍在我公司放着,免费提供给我公司使用。请问:1.设备不移动是否可以?2.我公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能达到这种设备不移动且能继续在我公司使用的效果?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根据你司情况,所述设备应视同旧机电设备进口,应按《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1]420号的规定办理。由于相关文件涉及多种不允许办理该项手续的规定,应视具体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请你司向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详细说明设备性质、用途等情况办理相关业务,或拨打加工贸易监管处电话82515376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