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2256]
问题标题:进料马口铁,印刷后复出口
问题内容:老师你好!我司想从国外进口马口铁(721212000)办手册在上海印刷厂印刷后再出口,我现在有如下疑问请你讲解:
1,在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目录中发现有该产品(721212000),禁止方示为出口,我不太理解这个禁止方示为出口,是不是就不让做加工手册了?
2,如可以做加工手册,我进料为马口铁片,然后在上海工厂印刷,不做任何裁剪,这个印刷主要是印一些商标图案和说明;请问这样的加工印刷在复出口时,是不是报关为印刷品类(4911)?
以上两点请老师给予解答,我们万分感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首先,税号721212000不存在,马口铁应该归入72122000,属于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商品。该税号的产品不能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税号49章的商品属于税则归类第十大类商品,即纸制品,因此进口的马口铁即使仅作印刷,也不能归入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