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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

问题标题:请教!!

问题内容:我司是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请问:
1、作為進料加工型企業,提供免稅料件的外方(供貨方)是否一定是產品出口購貨方(銷售商)?如果我司签的加工贸易手册不是与我司的投资方签,而是与多个客户签,在海关的操作中会有什么不同或问题?联网监管类企业能否这样做?
2.在外經局批准的進料加工合同時,對提供進口料件方(供應商)與出口產品購貨方(銷售商)要求是否必須一致?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1.供货方可以与购货方不一致;可以; 2..可以不一致。 有关合同审批事宜属外经部门主管,建议你司向外经部门作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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