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的范围 加工贸易核查包括备案环节的下厂核查、合同执行中的中期核查和核销时的下厂核查。
二、核查的对象
开展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实际承接进口料件加工的生产企业以及承接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
三、核查的内容 1、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的地址、办公场所、生产场地、加工设备等情况;
2、核实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
3、核查加工贸易产品的工艺流程、单耗等情况;
4、核查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口、运输、存储、加工、装配、转让、转移、销售、出口等情况;
5、检查企业与加工贸易货物相关的财务账册和仓库账册等;
6、核实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相关内容;
7、海关按规定可以进行核查的其他项目。
四、核查实行双人工作制
五、海关核查时须填写《加工贸易核查工作记录》,并请被核查企业的负责人在附表中签字确认。被核查企业拒绝签字确认的,核查关员应当予以注明。
六、加工贸易部门实施核查时,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有关纸质资料和复制有关电子数据,并由企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