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证是由商业部对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的进口商品调运出省,销往内地时,审查批准后核发的运销凭证。
(1)对两省口岸海关,按“清关监管货物”转运至到达地清关办理进口手续的,可凭口岸海关盖有“清关监管货物,戳记的,关封”转运,免于办理准运证。
(2)广东、福建每年经国家批准,在地方控制指标内进口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应严格限于自用和供应本省市场需要,不得向外省转卖,对此,国内贸易部均不办理运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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