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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进口海产品的质量标准

来源:报关员培训网海产品的质量是其成功进入欧盟市场的关健因素。1993年1月欧盟实行了统一的进口规则,整个欧盟采用统一的质量标准。总的来讲,欧盟对海产品质量制定了较高的标准。  一、欧盟法令

 欧洲委员会(EC)负责制定欧盟海产品法令,各成员国分别负责实施这些法令。所以,虽然各种技术标准是由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的,但欧洲委员会仍发挥着主要作用。

 欧洲委员会制定的两项法令对海产品贸易有直接关系。其一是第91/493/EEC法令,该法对海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卫生条件作出了一般规定,第91/492/EEC法令对活的双壳软体动物的生产和销售作出规定。这两项法令对海产品的处理、生产、准备、加工、包装、储藏及运输等的卫生条件作出规定。按照这些法令,欧盟已多次对海产品进口实行禁止或限制。在1997年,印度、马达加斯加和孟加拉的海产品由于其质量标准与欧盟法令不符而被禁止进口;对来自中国的某些海产品实行限制,主要取决于其地区、公司和产品不同;对来自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和莫桑比克的鲜鱼实行限制。为了提高海产品质量,在2406/96/EU法令中,对某些鲜鱼和冻鱼制定了一般贸易标准。在该法令中对海产品按新鲜程度和重量进行分类。由于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到欧盟的海产品多数为冷冻品,因此这一法令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

 91/492/EEC法令和91/493/EEC法令不要是说明所有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海产品,不论是新鲜、冷冻、罐装、腌制、熏制或是干货,它的生产、加工、包装和储藏设施都必须由相关国家的认证机构批准其符合标准。获得认证的公司最后由欧洲委员会批准允许出口到欧盟,公司名单将在欧盟官方杂志上刊登。进行认证批准和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欧盟的消费者能够食用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海产品。如果出口商拟对欧出口活的软体动物和海产品,则必须使以下项目符合严格的卫生标准:1、个人厂房、设施和设备;2、冷冻品连锁店监督;3、海产品加工过程中所用水的质量;4、海产品废物的储存与处理;5、海产品搬运、加工准备、加工、包装及运输的程序。

 欧盟91/492/EEC法令对海产品加工厂的厂房、设备、清洗中心和储藏等都有严格的要求。海产品清洗中心必须专设实验室进行必需的微生物检测。每一批来货的记录都必须仔细保存,并且在每一批货物上都必须有健康标志,上面列明产品的品名、产地、发运单位和包装时间等。

 欧盟91/493/EEC法令根据HACCP危害分析关健点控制质量保证法规制定的。HACCP法规认为,微生物危害可能会存在于海产品的加工和处理过程中,但通过合理的方法和一些必须的措施,控制这些微生物的危害是可能的。该法令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货物在进入欧盟时被海关扣留、大量取样及分析检验等。因此对海产品质量的实际控制是发生在第三国,而不是在欧盟的进口港。所以在发展中国家,应更新对海产品的规定,组织海产品加工厂的检测,最终改善海产品的加工和生产。

 由于欧盟实施这两项法令,企业在从事生产时就应允许检测机构在企业从事一些调查活动,而且企业应向监督机构提供必要的数据。凡似对欧盟出口活的软体动物和海产品的企业,都必须向欧洲委员会递交完整的审议事项,其主管机构职责的完整报告及其生产单位基础设施条件的报告。欧洲委员会仔细审议这些资料;如果对资料满意的话,将派考察团前往海产品出口国。随机考察公司。根据考察团在第三国的考察发现,欧洲委员会将签发永久的进口许可证或有限时间内的暂时许可。如果企业的控制措施达到一定的标准,欧洲委员会会在第三国指定一主管机构,由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是否正确实施内部控制措施。同时,该机构还必须向欧洲委员会递交清单,说明企业的哪些措施符合或正在实施欧盟的法令,只有这样,欧盟才会将企业的设施登记并给出登记号,从而授权该企业出口到欧盟。

 欧盟正在为出口海产品到欧盟的第三方国家制定特别的协同进口条件法令。这些进口条件单独为每个国家制定,其中包括被允许进口或被禁止进口到欧盟的产品信息。到目前为止,欧盟已为大约三十个国家进口海产品制定了统一的进口条件,另外五十多个国家正要求成为统一条件的进口国家。由于欧洲委员会考察团从事考察费时费力,因此还需要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第三国仍可对欧出口海产品。过渡期的最初截止到1995年7月1日,后来延长到1997年7月1日,并再次延长到1998年7月1日。

 然而欧盟中的一些国家,如法国和意大利实行不同于欧盟规定的本国法规。因此虽然第三国出口的海产品符合欧盟规定,但仍有可能被这些国家拒绝进口。

 除了欧盟已批准可以对欧出口的国家名单以外,还有一个欧盟批准可暂时对欧出口的国家名单。欧盟当局保证,这些被批准暂时出口的国家至少享有同91-493/EEC法令中相同的规定。对于这些被欧盟暂时批准的国家,欧盟成员国仍可对他们强加一些特殊的进口规定,而且欧盟还没有为这些国家拟定可以对欧出口的企业名单。

 瑞士在第88/131C法令中规定了其对进口海产品的卫生健康在要求:进口到瑞士的海产品必须是来自实行卫生控制企业,并且必须明确表示适用人类消费。另外还规定了对海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温度要求。此外,只有那些列入联邦兽医办公室清单中的配料和添加剂才可以用于海产品加工过程中。

 1997年11月欧盟批准的允许对欧出口国家及暂时对欧出口国家清单如下:

 91/492/EEC法令:(鲜活双壳软体动物)智利、摩洛哥、秘鲁、泰国、土耳其、韩国。

 91/493/EEC法令:(海产品)阿尔巴尼亚、阿根延、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赞比亚、印度尼西亚、象牙海岸、日本、马达加斯加、摩洛哥、毛里求斯、新西兰、秘鲁、菲律宾、俄罗斯、塞内加尔、新加坡、南非、台湾省、泰国、乌拉圭。

 暂时对欧出口国家清单:孟加拉、伯利兹、中国、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古巴、裴济、格陵兰岛、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印度、墨西哥、纳米比亚、巴拿马、波兰、斯洛文尼亚、苏里南、瑞士、突尼斯、土耳其、美国、委内瑞拉、越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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