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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我国对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产地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行政区域内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有权签发原产地证的机构仅限于国家商品检验局设在地方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中国贸促会及其分会以及对外经贸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其辖区的原产地标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报送注册和监督管理。

    2.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资格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见,申领原产地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有权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企业。

    3.我国将判定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分为两大类:完全在中国原产的货物和含有进口成分的货物。因此,使用“中国制造”或“中国生产”原产地标记的出口货物须符合下列标准:

    (1)在中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

    (2)含有进口成分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要求,并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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