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是指出口商通过与国外包销商签定包销协议,给予国外包销商在一定时期和指定地区内承包销售某种或某类商品的独家专营的权利,由包销商承购后自行推销的方式。
这种独家专营的权利是指在包销期限和指定地区内,出口商出口指定的商品只能向包销商报盘成交,而不能售给该地区内的其它客户;包销人在包销期限和一定地区范围内也不得向其他人购买此种商品。
在包销方式下,商品由包销人以自己的资金购入,取得商品的所有权,自行销售,自负盈亏,并承担各种风险,因此,出口商与包销商之间是货主与买主的关系,属于买卖关系。但包销商又不同于一般的单纯的买卖关系,而是一种受专卖权和专买权约束的售定买卖关系,即双方签订包销协议后,出口商获得了专卖权,同时又有义务不再将包销商品向指定地区内的其他商人报盘成交;包销商获得了专买权,同时又有义务不再购买其他商人的同类商品,保证购进包销协议规定的最低数量的该种商品,并只在指定地区销售。
包销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有利于避免同一地区多头经营产生的自相竞争和其他同类商品生产者的竞争;有利于计划地组织生产和供货;有利于通过给予专营权调动包销人经营的积极性,达到巩固扩大市场的目的,但如果出口商不适当地运用包销方式,则存在着包销人包而不销而依赖出口商,导致出口受阻的风险,同时存在包销商利用垄断地位,操纵价格,控制市场的可能。
因此,出口商应注意选择有经营能力和资信较好的国外商人作为包销商。对于包销商来说,若经营得当可带来较大的收益,若经营不力或不适当地承担包销就会出现“包而难销”的风险。
包销协议是指出口商与包销人签订的规定包销方式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内容有:
(1)包销协议的名称,签约日期和地点,出口方给予包销商专营权的时限,地域范围和商品定义。
(2)出口方承担的义务,即出口方负有不向该地区的其他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
(3)包销人承担的义务:
①承诺以出口方作为包销商品的唯一供应来源;
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购买的最低数额;
③提供市场信息和售前售后服务;
④对出口方的商标权和专利权的保护。
(4)作价办法,可分为以协议规定价格为准的一次作价和分批作价。
(5)包销期限和中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