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事实上 , 若选择以出口退税的非中性原则为依据 , 即“多征少退”, 并充分发挥和利用它的经济杠杆作用 , 从长期来看将会对中国国民经济和对 外贸 易的发展更加有利。
一、WTO 倡导中性出口退税政策 ,“彻底退税”是其要求的退税上限 , 但不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以中性原则为依据实施的出口退税政策只是理想的最优 , 在中国不可能成为最优。
出口退税是被世贸组织认可的符合国际惯例的中性制度 , 并非是一种出口补贴措施。在 GATT 附件 9 《注释和补充规定》中规定:“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 关税 , 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 , 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 关税 或国内税 , 不能视为一种补贴。”WTO 不仅继承 GATT 有关规定 , 而且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附件 2) 中明确规定:“间接税减让表允许对出口产品生产过程投入消耗的前阶段累计间接税实行豁免 , 减少或延期 , 即使国内出售的类似产品不被豁免 , 减少或延期。”由此可知, 只要所退税额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 关税 等间接税额 , 就不算作出口补贴。
出口退税中性原则与现实税制存在很大差异 , 在现实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我国 , 一直采用较高的出口退税率 , 出口量迅速增长和大量出口骗税造成出口退税欠款大幅增长 , 使中央财政吃紧 , 处于“老账未清 , 又添新账”的恶性循环。
为此 , 政府不断下调出口退税率 , 之后又几经上调出口退税率 , 但一直也无法做到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 , 达到“彻底退税”。政府的这一政策导向导致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频繁 , 政府信誉不断下降 , 处于被动地位。此外 , 外贸 企业也因大量出口退税的拖欠, 或政策导向混乱 , 运转受到严重阻碍。出口企业在制定生产计划、投资规模、产品价格时, 早已将出口退税款作为潜在收益进行成本 核销 ,但是商品出口后, 出口退税迟迟不能到位, 酿成许多财务危机。
例如 , 升华集团作为浙江湖州最大企业 ,2003 年先后获得两笔退税指标, 分别是 9 万元和 81 万元, 其旗下一家 进出口 子公司成立刚两年 , 被拖欠的退税款已累计 2400 万元。截至 2003 年 6 月底 , 集团累计欠退税额 3567 万元 , 接近年利润的 1/3, 影响了公司正常运转。
此外 , 出口退税返还期限的不确定性 , 己造成企业经营中难以预计的政策风险 , 从民营小企业到国有大企业 , 出口企业资金链越绷越紧。于是, 意在帮助扶持出口企业、鼓励出口的出口退税政策 , 实际上拖了企业发展的后腿。
目前 , 中国经济还不发达 , 没有足够的财力、物力和充分的条件在国内实施彻底出口退税政策。在当前情况下 ,盲目地追求理想的最优政策只会导致出口贸易额盲目的高速增长与中央财政紧张的矛盾恶化 , 造成对 外贸 易与国内贸易矛盾越来越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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