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21年第1号)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动深圳关区跨境贸易高质量发展,
深圳海关决定对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纸化方式申报时,
进口环节可不向海关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
出口环节可不向海关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海关审核时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21年1月29日
简要概述随附单证的范围具体的法规出处
随附单证上传格式要点的法规出处
较早提出随附单证简化的公告出处
上海海关19年3月4日的简化随附单证公告与
广州海关19年7月23日发布的简化随附单证对比
深圳海关公告2021年第1号随附单证的范围具体的法规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年第243号修定)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随附单证上传格式要点的法规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发布《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下,企业以电子文件方式保存或向海关上传的报关单随附单证按照《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要求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
较早提出随附单证简化的公告出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试点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
(一)进口货物
1. 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 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二)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上海海关3月4日的简化随附单证公告与广州海关7月23日发布的简化随附单证对比广州海关公告〔2020〕5号 广州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口岸
营商环境,进一步
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广州海关决定对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无纸化方式申报时,进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海关审核时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海关
2020年7月17日
上海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口
岸营商环境,推动
上海跨境贸易高质量发展,上海海关决定对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无纸化方式申报时,进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海关审核时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20年3月4日
深圳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21年第1号)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动深圳关区跨境贸易高质量发展,
深圳海关决定对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纸化方式申报时,
进口环节可不向海关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
出口环节可不向海关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海关审核时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21年1月29日
参阅资料1
失效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8号(关于在全国海关试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
2
失效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9号(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
3
有效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4
有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年第243号修定)
5
有效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关于发布《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
6
有效公告
《广州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公告》(广州海关公告2020年5号)
7
有效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8
有效公告
深圳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21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