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是什么?答: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即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是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二是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三是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享受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具备哪些条件?答:(1)必须是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
(2)必须是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3)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视同出口货物包括哪些?答:(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海关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应如何申报?答: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如下: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b.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c.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对应标识。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序号 | 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 退(免)税业务类型代码 |
1 | 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 | STZC-01 |
2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 STZC-02 |
3 |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 STZC-03 |
4 |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 STZC-04 |
5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STZC-05 |
6 |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 STZC-06 |
7 |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 STZC-07 |
8 |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 STZC-08 |
9 |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 STZC-09 |
10 |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 STZC-10 |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适用的退(免)税计算方法是什么?答: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6、“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的确定参看单证篇问题10。
7、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税率是如何规定的?答: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规定将退税率通过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予以发布,供征纳双方执行,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查询。
退税率有调整的,除另有规定外,其执行时间分别如下: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8、出口货物劳务应使用什么汇率折算?答: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9、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报关出口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非报关出口以出口发票开具日期、保税区出口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及消费税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10、哪些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外,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软件。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 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购进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6)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17)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8)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9)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20)不能收汇的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除外)。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11、出口货物劳务的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在次年4月30日前未能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可以在5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
非出口企业(主要指的是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2、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如何处理?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来源: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