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减税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31号),如属于“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在
国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对进口的料、件
按规定给予免税或减税,但这些进口免、减税的料件若不能加工复出口,而是销往国内的,就要予以补税。对进口货物是否减免税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任何地方、部门都无权规定减免税项目。
2009年4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贸易救济措施应税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23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贸易救济措施应税产品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指出,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从境外进口的特定产品作出贸易救济措施征税决定后,所有此类产品从贸易救济措施征税之日起停止执行进口减免税政策,由海关按规定恢复征收进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