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载。出口加工贸易成品,向海关申报时贸易方式报成了一般贸易,会被如何处罚?
问:你好,请问加工贸易是否可以以一般贸易申报出口,是否还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所有信息,未如实向海关申报的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罚。
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本应为加工贸易的货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海关可对你公司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2017年2月14日将C2912615XXXX手册项下的成品60毫升白胶28800支(1936千克),118毫升白胶48960支(6486千克),236毫升白胶24408支(6780千克)在31012017051961XXXX报关单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成品折合保税料件聚乙酸乙烯脂乳液3945.85千克,漏缴税款为5845.74元。当事人将保税料件制成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十)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和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择其重者处罚,按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本案当事人某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领C2912615XXXX手册从事加工贸易,出口加工成品白胶时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应当以加工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当事人出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应该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信息,但当事人错误申报贸易方式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当事人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择其重者处罚,按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进行处罚,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会影响国家税收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海关可对当事人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当事人漏缴税款为5845.74元,因此,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