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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业务指南

市场采购贸易可以解决“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商品如何出口的问题,为不具备国际贸易能力的小微企业和个体户搭建了与国际买家做生意的桥梁。为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通过“制度创新、监管创新、服务创新”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助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稳步增长。

市场采购贸易是什么?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市场采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1039”。

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

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的意义

  1. 挖掘国际市场潜在需求。能将市场上丰富的商品输送到境外,将国外市场潜在的需求激发出来,扩大了中国小商品的国际市场覆盖面。
  2. 激发中小微企业生产潜力。为广大没有能力自建外贸体系的中小微企业、家庭作坊提供了共享式的商贸流通和对外贸易大平台,构筑了对接国际市场的便利通道,促进实体生产和就业。激发了中小微企业的生产潜力。
  3. 促进专业市场外贸转型升级。为全国数以千计的专业市场开展国际贸易探索了新路径。

市场采购贸易的利好

  1. 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增值税免征不退;
  2. 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实行简化申报;
  3. 在申报时免去采购人身份信息、装箱清单、商品交易原始单据、采购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4. 允许实施“采购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一体化模式,降低了企业通关时间和物流成本,确保了出口商品“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
  5. 允许市场采购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允许出口外贸公司、市场供货商、境外采购商、采购中介等贸易主体开立外币结算账户,并根据贸易背景进行收汇结汇。

哪些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1. 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
  2. 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3. 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的文件依据

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21号)规定办理。

市场采购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
  3. 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4.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名词解释

  • 市场聚集区:指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各类从事专业经营的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以上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17家市场试点)
  • 采购地海关:指市场集聚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
  • 申报口岸: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对于转关运输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由出境地海关负责转关运输的途中监管。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流程

温馨提示:

  •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对出口市场在生产、加工、存放过程等方面有监管或官方证书要求的农产品、食品、化妆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双边协议要求。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1)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2)实施检验检疫的;
    (3)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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