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方同意:
(a)与粮农组织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培养关于奶制品对提高营养水平所起的作用的认识,并了解通过何种方式方法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这些奶制品。
(b)根据本协议的目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以粮食援助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奶制品,参加方每年应尽可能将它们拟捐献的这种粮食援助的规模、数量及目的提前通知理事会。如可能,参加方应将拟对已通知的方案的修改意见事先通知理事会。应该这样理解,捐助的形式可以是双边的或通过联合项目或通过多边方案,特别是世界粮食方案。
(c)认识到在该领域内协调它们的努力的需要以及避免对正常的生产、消费和国际贸易格局进行有害干预的需要,并且有必要在理事会上就对作为粮食援助或以优惠条件提供的奶制品的供求安排交换意见。
2.作为捐赠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救济或为其福利事业用途的出口,以及其他非正常的商业交易均要依照《农产品协议》的第十条规定进行。理事会应与粮农组织处理剩余物资协商分委会密切合作。
3.如有要求,理事会应依照它将拟订的条件和方式对正常商业交易以外的全部交易进行讨论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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