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u201c单位存款u201d等科目;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u201c应收利息u201d科目,贷记u201c利息收入u201d科目;实际收取利息时,借记u201c单位存款u201d等科目,贷记u201c应收利息u201d 或u201c利息收入u201d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u201c存放境外同业u201d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应对打包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打包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u201c贷款损失准备u201d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打包贷款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