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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证据效力

基于电子证据易遭破坏和人为篡改的特点,在分析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中,首先必须对证据取证程序即证据的可采信方面进行审查,在计算机上看到的邮件内容与普通文本没有大的差别,只是以附(Attach)的方式传送的信息要用特定的软件打开才能阅读或听,如文字处理软件或多媒体播放软件等,并且以附件方式发送的非纯文本文件和HTML(标准通用标记语言下的一个应用)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因此当事人只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公证机关取证,并制作出公证文书,或者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这样会大大有利于法官对电子邮件真实性审查。其次,在对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方面,除了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应当注意对于通过非法软件以及非核证软件所获取的电子证据应不予采纳。最后,应当强调的是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证在技术上具有复杂性,法官所掌握的知识很难得出正确判断,因此必须借助计算机专家对电子证据是否被修改、收集手段否正确以及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权威意见,从而为法官全面审查证据提供有力帮助和科学依据。因此,对于电子证据应尽量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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