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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管理体系

随着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涉外税收的 管理职能逐步向 国际税收的职能转变。因此,认清现行涉外税收管理体系的现状,把握发展趋向,是做好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

n涉外税收自产生之日起,与内税相比较,其管理方式就有着很大的特殊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

1994 年税制改革以前,涉外企业、外籍个人与 内资企业和中国个人适用完全不同的 税收制度。适用的 税种有:1958年9月国务院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1991年4月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0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1993年10月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暂行条例》和《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等。1994年税改以后,尽管统一了内 外资企业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和内外籍人员适用的 个人所得税,与内资企业一样开征了 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等,但 企业所得税仍存在两套不同的税制,适应于涉外企业的 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与适应于内资企业的 房产税、 车船税等 地方税种还没有统一, 城建税、 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对内资企业开征的税种,涉外企业暂不征收,内外税制仍存在较大差别。

涉外税收优惠是吸引外资和先进技术的重要手段。自80年代中期以来,外商所享受的特殊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n⑴、非区域性 外资企业享受的 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上的特殊优惠。为此,至今仍实行分别适用于内资和外资两套 企业所得税制。

n⑵、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 关税和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 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n⑶、 经济特区等特定区域内(包括中西部地区)的 外资企业享受 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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