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和发展,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海关在新区内设立机构,履行海关职责。
第三条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仅适用于企业)等有关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新区的进出口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
第五条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减免税货物、物品,仅限在新区内使用。未经海关批准,不得运往区外。
第六条新区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稽查要求的会计科目、帐簿和报表,对进出口货物的使用、销售、库存等情况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新区内企业中派驻人员实施监管,有关企业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便利条件。
第二章对进出口货物的税收优惠
第七条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在新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注:本条规定已根据署税 [1993]1559号关于调正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紧急通知,署税[1994]892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紧急通知,署税[1995]1061号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调整):
(一)建设新区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它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新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新区的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比照本条第
(二)项规定办理;
(四)新区内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予以保税;
(五)养殖、种植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予以免税;
(六)新区内旅游餐饮业进口需经烹调加工的食品、调味品,予以免税;
(七)新区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构进口本条前六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其它物资,照章征税。
第八条新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使用区外料件或半成品,在新区内加工出口应征出口关税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 20%以上的,经海关认定后可视为新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第九条新区内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经海关批准购买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制成品,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分别免征或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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