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综合管理】依托政府构建的综合管理机制和联网信息平台,健全市场采购贸易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基础数据、执法信息。监管动态的电子联动,与相关部门共同实施u201c市场采购u201d贸易方式的综合管理。
第十四条【罚则】违反本办法或其他工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工商执法人员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主体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工作人员与被检查的行为相对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行政指导】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主体有轻微违规迹象但不构成违法事实的,可通过主动行政指导的方式帮助消除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行为隐患。
第十七条【附则】本办法由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