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80380]
问题标题:报废的料件是否可以用进料料件复出的贸易方式退运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在对生产中的报废料件的处理一直都是以进料料件复出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后退运到香港。但今天遇到海关查验科查货后认为这些料件需要备案成残次品出口,但我司的这些料件都是未组装的物料,都是相互独立的,想请问下海关是否有相关的文件规定对于不良料件要备案成成品(残次品)出货。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因此,请你司确认需复出的料件是否经过加工,如未经加工,可以以料件复出方式退运出口;如已经加工,则需先备案成品(残次品)后,再报关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