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共13条。主要内容有:(1)本规则经当事人选择后适用,一经适用就超越当事人订立的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增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2)对一些名词做了定义。(3)多式联运单证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 货物的初步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得以相反的证据对抗善意的 单据持有人。(4)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自接管 货物时起到 交付货物时止。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其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一切责任。(5)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是完全责任制,并且对延迟交付应当承担责任。(6)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单位666.67 特别提款权,或者 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7)如果 货物的损坏或灭失的原因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不得享受责任限制。(8)如果 货物的损坏或者灭失是由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先向 单据的善意持有人负责,而后向托运人追偿。(9) 货物损坏明显,则收货人立即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如不明显,则在6日内索赔。(10)诉讼时效为9个月。(11)规则对无论是侵权还是违约均有效。(12)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多式联运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