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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付汇管理

一、现行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由银行按照原规定办理。

二、外汇局审核下列4项

1、船长借支3万美元以上和一般情况下1万美元以上现钞领取

2、超比例佣金

3、银行权限外的u201c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的服务贸易项目u201d,即无法归类的1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项目

4、五类5万美元以上垫付款由外汇局核准。

现行法规主要是指《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和《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

1、真实性审核,即由外汇指定银行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供的服务贸易项下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即可办理购付汇手续;

2、依靠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贸易市场进行规范,协同管理;

3、境内严禁以外币计价结算。

以单笔支付金额和境外收款对象界定分水岭标准。分水岭标准:

①境外收款对象为企业,单笔支付金额为5万美元;

②境外收款对象为个人,单笔支付金额为5千美元。

分水岭内一刀切,分水岭外抽屉式管理,一一对应,逐笔审核。(佣金、利润汇出、赔偿除外)

涉及的主要文件

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

⑵《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⑶《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陆运、空运、佣金、船长借支、对外承包工程境内分包、广告)2006/09/01

⑸《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的通知(汇经函〔2006〕12号)

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

⑻《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62号)

⑼《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公出国售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8号)

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

⑿《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1997/10/15执行

⒀《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1996/07/3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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