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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配额商品的加工贸易[186699]

 问题编号:[186699]

 问题标题:配额商品的加工贸易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因业务需要,有申请到白糖配额,想做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想先了解下配额商品的加贸的政策法规:剩余料件结转的话能累计结转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规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关税配额农产品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提出,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或其授权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关税配额商品未能按规定期限(含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次延期)加工复出口的,企业应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后30天内办理核销手续,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核销结案,并将企业不能按规定履行复出口的情况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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