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单据条款是指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做到某些条件,但没有明确要求提交单据或没有明确指出提交的某种书面文件是否作为结汇单据的一些条款。如广货物必须以公会班轮装运u201du201c一套副本单据须快邮径寄开证人u201d等。
根据《UCP600》第14条H款的规定,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这就是非单据条款。SWIFT信用证中,47A的条款大多是u201c非单据条款u201d。
所谓不予理会,一般可以这样理解:受益人是否履行了信用证所列的这些u201c非单据条款u201d以及它所规定的内容,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换句话说,开证银行不能因为出口商没有履行信用证规定的u201c非单据条款u201d所列要求,而采取u201c拒付u201d行为。于是乎,无论是出口商,还是通知行、议付行,对于信用证中规定的u201c非单据条款u201d,通常采取漫不经心的态度。既然国际商会都有明文规定:银行有不予理会这些u201c非单据条款u201d的权利,那么这些条款就是无关紧要、可有可无的,是可以被忽略的。换言之,有关当事人不必细读这些条款。
但是近年来,因信用证上u201c非单据条款u201d而引发的贸易纠纷案例层出不穷,常常招致出口商在收汇上的障碍,坦言之,u201c非单据条款u201d造成的纠葛远非u201c个案u201d。因此出口商切不可存侥幸心理,忽视信用证中的u201c非单据条款u201d。出口商和出口地银行在遇到信用证中规定的u201c非单据条款u201d时,特别是那些条款含混不清的概念时,切不可采取u201c想当然u201d的态度草率下结论,给出口商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