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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规章制度:动植物检疫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家禁止下列四项动植物检疫物进境。禁止进境措施的意义是为了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禁止下列各物通过贸易、携带、邮寄等方式进入我国。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1992年农业部公布了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见表一),因特殊需要通过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必须经过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特许批准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方可经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动物: 鸡、鸭、锦鸡、猫头鹰、鸽、鹌鹑、鸟、兔、大白鼠、小

鼠、豚鼠、松鼠、花鼠、蛙、蛇、晰蜴、鳄、蚯蚓、蜗牛、

鱼、虾、蟹、猴、穿山甲、猞猁、蜜蜂、蚕等。

动物产品: 精液、胚胎、受精卵、蚕卵、生肉类、腊肉、香肠、火

腿、腌肉、熏肉、蛋、水生动物产品、鲜奶、乳清粉、皮

张、鬃毛类、蹄骨角类、血液、血粉、油脂类、脏器等。

其他检疫物: 菌种、毒各、虫种、细胞、血清、动物标本、动物尸

体、动物废弃物以及可能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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