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0449]
问题标题:关于货物转运报关单据等事宜
问题内容:青岛海关关员你们好!我司欲进口部分印尼产品,但是由于我们不是从印尼直接进口的,是从香港的贸易商那边进口的,进口清关的时候,印尼公司给香港贸易商的form e证书(证书上面进口商是香港的贸易公司),我们是否可以直接使用?如果不能直接使用,需要香港贸易商给我们提供哪些单据?谢谢王维
问题分类:[其它]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你司所述,原产于印尼的货物,在香港已经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不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且原产地证书进口商为香港公司。不能凭此在进境时享受东盟协定税率。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8号)、《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81号)、以及《海关总署关于按照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