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区有关政策、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国际外经贸形势、本区进出口和外商投资状况,提出结构调整的宏观调整建议,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外经贸年度指导性计划。
(三)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除粮食、棉花外)计划,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指导并实施外贸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规范外贸流通秩序。
(四)依法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依法核报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本区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组织、指导境内对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以及赴国(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牵头拟订服务贸易进出口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外包发展规划和政策。
(五)依法监督技术引进、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和引进技术出口工作。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依法核报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对外援助业务,监督本区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
(七)承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支会的日常工作。
(八)宏观指导全区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依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的审批、审核、核准等工作,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指导各类经济开发园区的招商工作。
(九)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区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依法监督管理本区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招商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口岸开设、关闭、调整的核报和综合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十一)负责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我区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指导协调国内外对我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外经贸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推广,负责外经贸信息的收集、整理、综合和服务。
(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广东省委员会、江门市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