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u201c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u201d这里就涉及保险索赔单证的完整性问题。大部分情况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索赔证据的完整性没有争议,但如果索赔金额较大,保险公司往往出于惜赔的心理,不愿意赔偿,常常要求被保险人、受益人连续不断地提供各种索赔单证,有意无意地拖延保险理赔。对于个别险种,如责任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等,由于保险公司对相应的理赔业务不熟悉,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清楚,理赔时总感觉没有把握,也常常要求被保险人、受益人连续不断地提供各种单证。这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索赔单证完整性的要求基本上都是没有根据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常常产生争议,甚至形成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