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保理商是指接受出口保理商转让账款的一方。进口保理商需向出口保理商提供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坏账担保。叙做进口保理前,首先,进出口保理商之间须签订保理商代理合约,确定双方可以互委保理业务;其次,进口保理商在提供信用额度以及坏账担保之前,进El保理商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以及根据自身与其进行业务往来的经验来核准应收账款额度。当进口保理商向出口保理商提供所核准的应收账款额度后,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购买的应收账款即可转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按规定的期限向进口商索偿并向出口保理商付款。如发生由债务人提出的争议,且在争议涉及的发票到期日后90天内收到争议通知,则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债务人由于这种争议而拒付的款项进行付款。如争议由债务人提出,且在担保付款后但在发票到期日后180天内收到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应有权索回由于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